在商场、电影院等消费场所,我们经常能看到各种抓娃娃机供消费者娱乐。娃娃机内的毛绒玩具样式丰富、色彩鲜艳非常吸引人,然而很多毛绒玩具都没有品牌和生产厂家标识、质量合格证,有些“娃娃”更是产品质量堪忧,存在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可避免地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很多“知名娃娃”甚至是未经他人授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些抓娃娃机的经营者大多不关注玩偶的产品质量和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由此造成的风险与后果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近日,(陕西西安)新城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殷薇法官审理了三起抓娃娃机经营者未经授权销售“奶龙”形象的毛绒玩具,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谢某创作了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奶龙》并进行了登记。该作品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抖音账号“奶龙”公开发表。2022年6月1日,谢某将《奶龙》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与某文化公司。该动漫形象经宣传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三起案件中被告均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游乐场所中的抓娃娃机内放置“奶龙”形象的毛绒玩具,某文化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获取了案涉侵权产品,并将三名经营者诉至法院。
经当庭比对,该毛绒玩具与案涉美术作品“奶龙”在外观、颜色、立体效果等形象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令三被告分别给予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该三案中,被告均为商场抓娃娃机经营者,均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与他人作品立体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抓娃娃机经营者,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诚信经营,避免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三无”产品,保证在抓娃娃机内投放的商品从合法渠道获得。若出售侵权产品,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遭受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抓娃娃时应关注“娃娃”的标签、标识,是否为“三无”产品,以避免任何质量隐患对自身及他人造成伤害。一经发现问题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