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的企业。
(二)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自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
申报材料及填报格式见附后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www.gdwht.gov.cn)、广东文化市场网(www.gdcm.cn)及广东文化网(www.gdwh.com.cn)下载)。请申报单位填妥《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后,连同须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书面递交广东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申报流程
(一)由申办单位向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分批组织会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会审通过后,由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分批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终审。
(四)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后,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据此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2009年受理申报时间为自8月1日至11月31日。
广东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市场处,地址:广州市水荫四横路32号;邮编:510075,联系电话:87048990。
五、年审事项
财税优惠政策按年度计算,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2009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2010年开始年审。被撤销证书或不提出年审申请及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六、审核公示
审核结果及相关公示内容,均在 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www.gdwht.gov.cn) 、 广东文化市场网(www.gdcm.cn) 及 广东文化网(www.gdwh.com.cn) 进行发布。
相关通知: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