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修订现有措施。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该等措施。新指令部分条文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不同,对出口商影响甚大,概述如下:
玩具的定义: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实施协调一致,指令修订玩具的定义,列明是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列出一份产品清单,该等产品本身是玩具,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条的范畴以外,包括: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化游戏机器,不论是否由钱币启动;装有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附件1开列一份产品清单,该等产品并不符合玩具的定义,但可能与玩具混淆,包括:儿童习泳设备,例如泳椅、游泳辅助用品;供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不会纳入指令范畴的其他产品类别,例如某些收藏品,附件也提供相关资料。该等产品的包装须印有清晰可见的告示,表示产品是为14岁或以上收藏者而设。
新指令第3条就某些字眼作进一步阐释,例如「投放市场」是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指令也列出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此外,新指令也界定水上玩具、化学玩具、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味觉游戏等的定义。
安全:生产商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安全规定。当玩具使用者是以原拟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该等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附件2列出和澄清关乎下列项目的安全规定:
物理及机械特性;
易燃性;
化学特性;
电力特性;
卫生;
辐射性。
新指令对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须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原拟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令健康受损。玩具亦须遵守关于若干类产品的欧盟法例,或关于若干类物质和混合物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第1272/2008号规例)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第1907/2006号规例)。
此外,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若干类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警告字眼:新指令亦补充及加强现时的玩具警告规定。玩具和玩具包装上的警告必须清楚易读,开首冠以「Warning」(警告)一字。因为警告内容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警告须以消费者理解的字句表达,在产品包装或销售点清晰展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假如合适,亦应印在使用说明上,字体必须清晰易读,消费者容易明白。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附件5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体重,以及须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
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把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经济营运商,须负责确保该等玩具符合玩具安全指引的规定。现在进口商有明确责任,只能把合规格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以及确保生产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把玩具投放到市场前,应在玩具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由于玩具尺寸或性质等因素,不能在玩具显示该等资料,或可获得豁免。新指令将于2011年实施,不过,当局亦就部分条文设立过渡期。新指令生效后两年内,符合现行法例的玩具仍可在市场发售。至于新化学品规定,当局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订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新玩具安全指令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70:0001:0037: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