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模型”两字,在与我国汕头市一家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败诉.
德国宝马公司起诉称,1999年8月,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作出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