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指令解读 助力企业应对

   日期:2011-08-05     来源:中外玩具网    评论:0    
核心提示:  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非化学部分已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生效。为了使企业更好的应对这场“大考”中外玩具网携手权威检测机构SGS,解读欧盟玩具的新指令

  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非化学部分已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生效。为了使企业更好的应对这场“大考”中外玩具网携手权威检测机构SGS,解读欧盟玩具的新指令

  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非化学部分已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生效。为了符合新指令的要求,2011年6月8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正式出版了新的玩具安全标准EN71-1:2011,6月18日正式成为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的协调标准。

  SGS已于7月29日成为首家获得EN71-1:2011版的CNAS批准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EN71-1:2011更新要点

产品类别
更新内容
膨胀材料
1、   如果膨胀材料是由浸泡后会破碎的外壳包裹, 则当外壳移取后也需单独浸泡去符合膨胀材料的要求.
2、   条款8.14的测试温度由20±5℃改为37±3℃
口动玩具及其他可放进嘴里的玩具
1、   条款4.11的范围由口动玩具扩大为口动玩具及设计来入口的玩具.
2、  测试要求将不仅针对吹嘴部位,设计放进嘴里玩具的任何部件不能产生小部件
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1、   缺乏刹车需加的警告语“Warning. This toy has no brake.”的产品有
- 对于非自由轮或无刹车的机械驱动类乘骑玩具, 并且是设计来承受2个或2个以上儿童或在空载时重量不小于30kg
-  根据标准不需要刹车的电驱动类乘骑玩具, 若其是非自由轮或无刹车, 并且是设计来承受2个或2个以上儿童或在空载时重量不小于30kg.
2、   电驱动骑乘玩具要求
-  需佩戴保护装置的警告语
-  标识设计的年龄组群
-  增加电机制动的新要求
-  最新的限速要求(3-6岁:6km/h, 当玩具设有两个档位并且需要工具去调节时, 可以一个档位为6km/h, 另一档位为8.26km/h.  6岁以上:16km/h)
3、   可调节的座位和把手的最小插入深度适合所有骑乘玩具的座位和把手(不仅针对自由轮自行车)
弹射玩具
1、   弹射物上的吸盘需先符合扭力测试, 然后是拉力测试, 并且拉力从60N调高至90N. 如果此版本被欧盟认可, 则这类玩具不再需进行 EC 型式检验.
2、   在测量吸盘长度时不需吸在平面上.
水上和充气玩具
1、   所有充气玩具上脱落的气嘴都有窒息危险.
2、   充气水上玩具的气嘴突出高度不超过5mm, 如果超过5mm会导致浮力的丧失.
3、   大型的水上乘骑玩具: 长度大于1.2m;需符合EN71-1 和EN 15649-1, 2, 3 要求

产品类别
更新内容
溜溜球
1、   绳子的原始长度不能超过370mm
2、   质量“m”(单位为克)与弹性恒定系数“k”的比值需小于2.2(m/k<2.2)
附在食品上的玩具
1.     玩具及玩具的部件直接附在食品上, 不需要吃完食物才可接触到玩具. 在经过滥用测试前后, 玩具及玩具部件不能产生小部件及小球.
软填充玩具(三岁以下玩具)
 
1、   软填充玩具的线缝至少有一层能承受线缝拉力的测试
2、   填充物里不含有小部件只还有纤维时, 在经过线缝拉力测试后, 如果线缝被拉开, 12mm的杆不能伸进6mm.
玩具中的绳子, 链子和电线
(三岁以下玩具)
 
1、   绳子厚度要求1.5mm只是针对回缩绳和拖拉玩具上的绳子
2、   缠绕绳圈及活套(含有附属物):18个月以下不长于220mm;18-36个月不超过300mm, 如长过220mm需加长绳警告语.
3、   自由绳要求:18个月以下非拖拉玩具的绳长不超过300mm、18-36个月的非拖拉玩具的绳长大于300mm需加长绳警告语. 18-36个月以下的拖拉玩具的绳长不超过800mm.
4、   给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上电线如果其长度大于300mm则需加长绳警告语.
5、   绳圈
-  只有一个固定点的绳子和链子或固定点的距离小于94mm, 其长度不超过380mm
-   固定在玩具上的绳子和链子的距离大于94mm时, 当测试时其距离d不大于96mm.
6、   回缩绳测试方法更新:当施加1kg的砝码时, 在以下3种情况不能回缩. (当回缩绳被拉出20mm时、当回缩绳被拉出一半长度时、当回缩绳被拉到最大长度时)
部分或全部穿戴在颈部的带子
(三岁以下玩具)
 
1、   玩具带子用于全部或部分穿戴在颈部的, 需有在25N下能分离的结构.
包装
 
1、   球形的或带有球形末端的圆柱形包装也需符合小球的要求
2、   三岁以下玩具包装也需符合条款5.12半球形玩具的要求
警告语, 标识及使用说明 (2009/48/EC指令要求, 在EN71-1:2011备注里提到)
 
1、   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需附有CE 标识。 CE 标识需可视的, 清晰的, 不易消失的标识在玩具, 标签或包装上. 如果透过包装看不到产品上的CE 标识, 则至少包装上需有CE标识.
2、   名称和地址, 批号: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识在玩具上, 如果不可行, 可以标识在包装或附带的玩具;玩具需附有型号, 批号, 系列号或模型号, 如果由于尺寸或玩具的自然特性不能标识时, 这些信息可以显示在包装或附带的文件.
给36个月以下儿童玩的玩具警告语
 
1、   不是设计来给36个月以下儿童玩耍但可能对36个月以下儿童带来危险的玩具, 需附有警告语, 并指出导致此限制的特定危害
2、   如果危险对消费者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写明危险时还需清晰描述伤害.
3、   对于伤害(如窒息, 缠绕“Choking hazard” and “Strangulation hazard”)只显示伤害是不足够的, 需显示小部件/小球及长绳危害.
对于熟知的导致伤害的原因(如小部件), 只需显示危害(如小部件)即可.

  2011年7月12日,CEN批准了新的玩具安全标准EN71-2:2011,7月21日正式成为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的协调标准。

  EN71-2:2011更新要点

  定义更新

定义
EN71-2:2006 + A1:2006
EN71-2:2011
易燃液体
配制剂的闪点:21ºC ≤闪点 ≤ 55ºC
液体的闪点:23ºC ≤闪点 ≤ 60ºC
高度易燃液体
配制剂的闪点: <21ºC
液体的闪点 <23ºC 并且初始沸点 >35ºC
易燃性气体
任何在室温下可燃的气态物质
在标准压力为101.3 kPa并且温度为20ºC的环境下,可燃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极度易燃液体
无此定义
液体闪点<23ºC 并且初始沸点≦35ºC
化学玩具
无此定义
设计来给适龄儿童直接操作的化学物质及配制品类玩具,并且是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范围-所有的玩具和特定的要求和方法是基于下列玩具种类

EN71-2:2006 + A1:2006
EN71-2:2011
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由头毛、毛绒或类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胡须、假发等
模塑及布类面具
—头巾及头饰
—戴在头上的有飘浮物的玩具
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由头毛、毛绒或类似特征的材料制成的胡须、假发等
—面具
—头巾及头饰
—戴在头上的有漂浮物的玩具
玩具戏服和设计为儿童玩时穿在身上的玩具
玩具戏服和设计为儿童玩时穿在身上的玩具
设计来让儿童进入的玩具
设计来让儿童进入的玩具
带有毛绒和纺织品表面的填充玩具
软填充玩具

  要求更新

要求
EN71-2:2006 + A1:2006
EN71-2:2011
4.1一般要求
玩具不应包含易燃气体、极其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凝胶,但除EN71-5包含的高度易燃液体.
玩具不应包含易燃气体、极其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凝胶,但除化学玩具里包含的高度易燃液体.
 
4.2.3胡须, 胡子, 假发等由头发, 绒毛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并且其突出玩具表面的长度小于50mm
 
不涉及此更新
由头发, 绒毛或类似的材料制成的假发等, 若其突出长度不大于5mm则按条款4.2.5(戴在头上的飘浮物)去测试.
 
4.2.4 全部或部分模塑的面具
不涉及此更新
此要求不适合不能覆盖下巴或脸颊的模塑眼罩, 其需按条款4.2.5(戴在头上的飘浮物)去测试.
4.5  软填充玩具
不涉及此更新
此要求不适合在玩耍过程中不能搂抱或抱住的填充玩具或部分填充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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