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市场技术立法体系及合格评定体系简介

   日期:2016-11-29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评论:0    
核心提示:近年来,俄罗斯市场成为迅速崛起的市场,是我国玩具出口的重要市场。
   俄罗斯是全球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中俄两国拥有4300多公里的共同边界,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近年来,俄罗斯市场成为迅速崛起的市场,是我国玩具出口的重要市场。以下中外玩具网特整理俄罗斯相关立法及合格评定体系,以期帮助业界了解该国相关信息。
 
 
 
  一、立法概况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由45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其中半数席位由全国225个大选区各选一名代表产生,另半数席位则由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竞选党派按得票多少分配产生。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国家杜马下设国际事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国家杜马最早成立于1906年,是沙俄时代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1917年3月被解散。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3年12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但国家杜马关于提起诉讼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经过议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票通过,而且须由国家杜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建议。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机构。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宪法还规定,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权利、地位平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联邦宪法进行相互协商后才能改变。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一)主要技术立法
 
 
  2003年之前,俄罗斯联邦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和《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等法律。为了使自身的标准化体系、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尽快与国际接轨,俄罗斯于2002年12月27日颁布了《技术调节法》(on Technical Regulating),这是俄罗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TBT协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而对国家标准化体系、合格评定制度等进行重大改革。在今后七年内(2003-2010),俄罗斯还将根据《技术调节法》颁布一系列的技术法规。
 
  随着《技术调节法》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化法》和《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随之失效。因此,本专题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技术调节法》,并将《技术调节法》与《标准化法》、《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进行了比较,以更好地理解《技术调节法》的内容和意义。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2月7日公布并实施的,共4章44条。
  该法在第1章之前首先明确了调整范围和立法意图:调整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规定了消费者获得应有质量的商品(各种工作和服务项目)的权利,生命和健康安全的权利,获取有关商品(各种工作、服务项目)及其生产者(执行者、卖主)的信息的权利,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其利益受国家及社会保护的权利,结成消费者社会组织的权利,同时决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机制。接着对一些基本概念(如消费者、生产者、执行者、销售者、标准、强制认证、缺陷及严重缺陷)做出了定义。
  第1章“总则”的前3条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共和国之间这方面立法的适用和国际条约的适用。第4条规定商品(工作、服务)的质量,第5条规定消费者对商品(工作、服务)安全的权利。第6-8条涉及信息问题(如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生产者的信息、商品信息应包含的内容),第9条对销售者(执行者)的工作制度做出了规定。第10-13条的内容是关于各种责任和赔偿,规定了提供不当信息的责任,销售者(执行者、生产者)的责任,因商品(工作、服务)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财产责任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第14条明确规定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契约条款无效。第15条涉及商业、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领域的优惠和优待权。第16条涉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第2章共9条,涉及商品销售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规定了销售者有缺陷商品的后果、提出请求的期限、商品缺陷的消除、更换等。第3章共13条,具体规定了执行工作和提供服务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第4章共6条,其主要内容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规定有关国家机构和消费者社会团体的职责。
  1996年1月9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后经联邦委员会同意和俄联邦总统批准公布实施。1996年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1992年版本做了如下一些修订:对一些概念做出了更明确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有了扩大;扩大消费者对商品(工作、服务)安全的权利;扩大赔偿范围;对商品介绍、信息和适用说明的语言作了明确的规定;积极鼓励地方自治机构和消费者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同财产损失赔偿分开;加重销售者的责任。
 
  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文译稿
 
 
 
  (二)技术调节法
 
  《技术调节法》(On Technical Regulating)是2001年由俄罗斯经济部和俄标委联合起草的一项重要技术立法项目。该法案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标准化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并规定有关人员、动物和生态安全方面的要求,将由相应的技术法规加以规定,国家标准今后将是自愿采用的。
 
  2002年5月31日,该法案由联邦政府提交国家杜马(下院)审议,同年6月27日获得一读通过,12月15日获得二读(297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和三读通过,并决定将法案的名称由原来的《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基础法》改为《技术调节法》。
 
  2002年12月18日,该法案在联邦委员会(上院)第100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经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于2002年12月27日公布,公布号为第184-Φ3号。按该法案第四十八条规定,该法案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即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技术调节法》共有十章四十八条,简单介绍如下:
 
  1. 第一章“总则”,其中:
 
  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技术调节法》调整以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制定、通过、采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的强制性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通过、采用和执行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执行或服务提供的要求;合格评定。本联邦法律还明确了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定义了此法中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其中包括“技术调节”和“技术法规”。技术调节是“对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制定、采用和执行领域及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执行和服务提供的要求在自愿基础上的制定和采用领域的各种关系依法进行的管理,以及对合格评定领域的各种关系依法进行的调节”,即调节第一条所指的“活动”。技术法规是“由按俄罗斯联邦法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通过的,为技术调节对象(包括各种建筑物在内的产品和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建立强制性要求的文件”,即技术法规规定的是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指出了技术调节所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指出俄罗斯联邦关于技术调节的法令包括“本联邦法律、根据本联邦法律通过的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其它规范性法令法规”。第五条是关于国防和国家保密产品(工作、服务)的技术调节的特殊规定。
 
 
  2. 第二章“技术法规”,对技术法规的目的、内容与采用、种类以及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修订和废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六条明确了采纳技术法规的目的:保护人们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地方财产;保护环境以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防止出现误导购买者的行为。不允许出于其它目的而采纳技术法规。
 
  第七条第一款指明技术法规的内容是规定辐射、生物、爆炸、机械、防火、工业、高温、化学、电气、核和辐射安全的要求、与设备装置的安全操作有关的电磁兼容要求、以及测量一致性要求。第七条其余条款详细规定了如何采用技术法规。
 
  第八条指出技术法规的种类分为通用技术法规和特殊技术法规,并明确了两种技术法规的适用对象。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技术法规的制定、通过、修订和废止。第十条是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和通过的特殊命令。
 
 
  3. 第三章“标准化”,对标准化的目的、原则、标准化文件、标准化机构、标准种类和国家标准的制定、批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十一条为标准化的目的。第十二条为“标准化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标准的自愿采用”,表明标准都是自愿性的。
 
  第十三条指出在俄罗斯境内使用的标准化领域的文件为:国家标准;标准化规则、标准化领域的规范和建议;根据规定程序采用的分类法,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组织标准。
 
  第十四条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五条为“国家标准、全俄技术和经济社会信息分类编码”。第十六条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批准规则”。第十七条为“组织标准”。
 
 
 
  4. 第四章“合格保证”,对合格保证的目的、原则、形式、合格标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十八条为“合格保证的目的”,其中首要的是“证明产品、生产过程、作业、储藏、运输、市场营销和使用、工作、服务或其它对象符合技术法规、标准和合同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为合格保证的原则。
 
  第二十条为“合格保证的形式”,指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合格保证既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自愿性合格保证应按照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应按供方声明和强制认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性合格保证的目的、对象、认证机构的义务、自愿认证体系及其统一登记簿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是对自愿认证体系合格标志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强制性合格保证的适用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供方)合格声明的方案采用、所需材料、声明内容、注册、保存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强制认证的开展和合格证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强制认证的实现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是对市场准入标志的规定,指出“按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命令确认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应加贴市场准入标志”。
 
  第二十八条为“申请者在强制性合格保证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为“要进行强制性合格保证的产品向俄罗斯境内的进口”。
 
  第三十条为“合格保证结果的承认”。
 
 
  5. 第五章“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的认可”: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进行认可的目的、原则和所依据的命令。
 
 
  6. 第六章“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其中: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的机构和对象、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权力以及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和官员在实现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时的责任。
 
 
  7. 第七章“关于违反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和产品的撤回”,其中:
 
  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二条对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获得关于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信息时生产者的责任和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权利、各种活动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违反认证工作的执行规则的责任、检测实验室(中心)的责任以及产品的强制撤回做出了详细规定。
 
 
  8. 第八章“关于技术法规和标准化文件的信息”,其中:
 
  第四十三条为“关于标准化文件的信息”,第四十四条为“联邦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汇编”。
 
 
  9. 第九章“技术管理领域的资助”,其中:
 
  第四十五条为“关于联邦财政资助技术调节领域的支出的命令”,规定了可由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
 
 
  10. 第十章“结束和过渡条款”,其中:
 
  第四十六条为“过渡条款”,规定了本联邦法律生效后到适当的技术法规生效前的一些过渡措施。
 
  第四十七条为列举了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失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法规,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项目认证法》(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1-I号)、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1993年6月10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4-I号)等。
 
  第四十八条为本法最后一条,规定本联邦法律将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俄罗斯技术调节法中文译稿
 
  (三)其他法律法规
 
  1. 计量统一保障法
  该法通过对强制性认证活动进行统一的计量校准控制,确保按照俄罗斯联邦强制性标准要求测试的产品结果的一致性。
 
 
  2. 其他法规基础文件
  俄罗斯联邦认证的其他基础文件主要包括:
 
  ——俄罗斯联邦认证规则;
  ——俄罗斯联邦产品认证法规,修订1 ;
  ——俄罗斯联邦强制认证产品和服务命名法(1998);
  ——俄罗斯联邦强制认证产品进口法规;
  ——GOST R 40. 001-95 俄罗斯联邦质量体系认证规则;
  ——国家标准GOST R 40.101-95 自愿认证制度及其符合性标志的国家注册;
  一一强制认证符合性标志使用规则;
  ——R 50.3.001-96 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收费;
  ——PR 50.30.002-95 产品强制认证样品处置通用法规;
  ——强制认证和符合性标志使用批准规则。
 
 
 
  目前,俄罗斯联邦共出台了30 多个与强制认证相关的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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